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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领事公证须知

2019-10-24 18:44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下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一、公证当事人  

  驻外使领馆原则上只受理居住于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居住是指已在驻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  

  二、公证的业务范围  

  驻外使领馆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可办理以下公证事项:  

  (一)声明、委托  

  (二)婚姻状况、国籍、居留、生存、指纹、姓名。  

  (三)文书上的印鉴签名、日期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译文与原文相符  

  请注意:  

  对涉及国内房产销售、抵押、解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房产处分的委托书、声明书公证申请,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予办理。  

  办理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证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如实、完整填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证申请表》1份;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法人申办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他组织申办的,应提交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经公证的委托书  

  (三)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驻外使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  

  民事类公证正本每份190,000几内亚法郎,商事类公证正本每份380,000几内亚法郎,副本不分民事商事一律为每份60,000几内亚法郎。  

  四、办证时间  

  驻几使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受理公证申请。正常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属于有关驻外使领馆领区范围或公证业务范围的;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中国法律或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公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公证当事人拒绝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五)驻外使领馆认为不能公证的其他情况。  

  六、注意事项  

  (一)声明书、委托书、指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办,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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